从密尔视角看中国网络空间自由
The essay was written as an assignment of the Jurisprudence course I attended in the second year of college.
一、引言
「自由」是一个令人好奇和向往的境界。自启蒙运动以来,人们对自由的探索和追求就没有停止过。诞生于 20 世纪下半叶的互联网,正像是一项为自由而生的技术:网络传输高速便捷,不受国界和时间的限制;志趣相投的人得以相互结识和交流,碰撞出更多思想的火花;先进的技术、进步的观念透过网络得以传播。可以说,网络为人们追求自由进一步扫除了时空上的障碍。
然而,网络越是发展,人们就越是感到「自由」的局限。一方面,政府对网络上的内容进行审查、封锁,提取和追踪网民的信息;另一方面,网络社区的氛围也远没有想象中的融洽,而是越发充满浮躁和戾气,人身攻击、人肉搜索之风的盛行带来了很多难以弥补的伤害。在中国,这些问题显得尤其突出。人们不禁发问:网络空间到底应不应该是自由的?网络自由的边界何在?
古人云,「告诸往而知来者」。网络空间是现实世界的延伸,网络自由的问题也是现实社会的矛盾冲突在虚拟环境中的进一步体现。因此,要解决网络自由的问题,就不能不从研究以往的自由理论入手。这方面,密尔的经典著作《论自由》可谓无出其右者。在这部发表于 1859 年的作品中,密尔用短小精悍的篇幅将其功利主义思想应用于社会和国家领域。书中,密尔试图解决自由和权威之间的边界问题,指出个人的行为只要不害及他人利益即得享其自由,同时批判了传统民主导致的「多数人暴政」问题。1 虽然密尔此书写于工业革命转型中的 19 世纪英国,但考诸当今中国,政治经济环境的巨变和思想文化的多元在互联网上得到集中反映,密尔的论述不仅不显陈旧,反而愈显其实践价值。基于此,下文将从密尔的思想出发,结合当前现状,从几个不同视角考察中国的互联网自由。
二、网络自由与他律:中国政府的网络管制
中国是全球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截至 2014 年 12 月,网络用户规模已达到 6.49 亿。2 但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从世界范围看,中国互联网受到的政府管制也是相当严厉的。事实上,从 2000 年起,中国政府就逐渐制定了多部有关法律,行政命令也相继实施。概括起来,中国政府实行网络管制的手段主要有两种:言论审查和网络封锁。
言论审查,就是透过设置网络审查机构、制定相关法律规章等方法,对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进行监督和管控,并在特定的情况下追究相关网民的责任,其主要目标是和政治相关的内容。涉及国家领导人和历史上一些敏感事件的讨论受到严格限制,相关内容或被关键词过滤系统禁止发表,或在发表后被迅速删除;在有关当前重大公共事件的报道下,评论功能要么被关闭,要么充斥着官方授意的言论。如果说这些禁止和限制是言论审查的消极形式,启动国家机器追究网民责任的积极形式审查则往往引起更大的关注和争议。2010 年,两名 Twitter 用户发表推文谴责反日游行中的不理智行为,并戏谑称不如去砸世博日本馆,结果被处以行政拘留和劳教;2013 年,一名艺人在微博上抱怨称要「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和建委」,结果同样被拘留。
网络封锁,则是指藉由 DNS (主域名服务器)污染、中间人攻击和关键词屏蔽等方式,对境外不符合中国审查标准的网站进行定向封锁。中国大陆屏蔽这些网站的原因主要仍是政治方面的考量,其目标包括大量的境外媒体网站和社交网站等。谷歌等搜索引擎和数据服务站点因不配合政府过滤敏感信息也被封锁。
从官方角度说,这种网络管制「是合法的、合理的、必要的,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关键环节。」3 然而,用密尔的理论分析,这样的行为很难掩盖其压制言论自由的本质。在《论自由》的第二章中,密尔从西方的怀疑主义传统出发,精辟地总结了压制言论的危害。首先,任何人都不可能宣称他掌握了绝对真理而不含谬误。因此,试图用单一的官方言论去代替互联网上多元的讨论,必然是以牺牲真理为代价的。其次,不同的意见往往各自包含着一部分真理,没有人能宣称自己垄断了真理的全部。互联网的魅力,正在于它允许来自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知识背景和生活阅历的人提出各自观点,经过言论市场的自由竞争而聚合出最客观全面的意见。在官方的管控下,这一优势荡然无存,自由的辩论退化为单调的说教,深刻的思辨湮没在国家意志的灌输中。第三,即使不须质疑的言论包含了全部真理,它的确切含义仍然需要在辩论和挑战中得到澄清。不难发现,虽然掌握话语权的官方动用宣传机器在互联网上不遗余力地推销其主流价值,却总是很难得到多数人的支持;以至于很多时候政府的发言虽不失其客观性,质疑之声仍然难以平息——这正是自由辩论的缺失所导致的。须知失去了辩论和怀疑,也就失去了信仰;如今所宣传之信仰,也是在近现代的百家争鸣中得其正当性的。回到书中,密尔正是痛感当时基督教对于异端言论不加包容,使其本身信条的意义也变得岌岌可危,还压制了人们判断力和良心的进步,因此强调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这是很值得当今政府参考的。
当然,政府并非不能对网络进行管控,而是必须被严格限制在必要范围内,并且应遵循比例原则,即尽量减少公权对私权的干涉。正如密尔指出,「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但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社会对它就有了裁判权。」「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或者除非他们愿意就不需要影响到他们时,那就根本没有蕴蓄任何这类问题的余地。」易言之,如果网络上的言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等,就可以被追究责任。但是,这种责任追究的权力来源并不是政府的好恶,而是受害者的宪法权利对加害者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如果受害者并不认为自己受到了侵害,公权力也就没有理由主动介入。
密尔是反对政府干涉超过必要限度的。在他看来,这不仅因为自治往往能比政府做得更好,更是因其有助于提高人民的主动性和判断力。事实上,互联网正趋于快节奏、低深度化,绝大部分的言论仅仅是网民短暂的主观情绪的流露,并不存在任何的社会危害性;即使有一些错误偏激的看法,也能被人们自觉地识别出来。这种言论市场的自发性是值得信任的,人民的能力也在自觉鉴别言论的过程中得到了提高。反观上述行政权力借限制言论自由之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例子,网友仅仅表达了自己的不满情绪,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存在「现存与清楚」的危险,也没有危及到其他任何人的利益,又有何理由被追究责任呢?正如密尔的第三点反对理由(「不必要地增加政府权力是一项极大的祸患」)所担心的那样,如果官方对言者无心的言论大做文章,不仅不能维护人民的权利,反而是一种对权利的加害了。
三、网络自由与自律:中国互联网的「多数人暴政」
如果说政府的网络管制是对网络自由的「他律」,那么网民在线上生活中对自己言行的约束,则是一种「自律」。遗憾的是,相较于「他律」的严厉以至偏颇,中国互联网用户当前的「自律」却是不足的,主要体现于缺乏理性讨论问题及包容不同意见的能力。这种能力的缺乏见诸网络空间,就形成了虚拟世界的「多数人暴政」。网络上常常被人所诟病的人身攻击、人肉搜索等现象,即属此类。自由往往是相对的;网络选择的自由可能反而使人的行动不经意间扩大范围,以寻求极端的满足和快感,从而使人呈现出非理性的状态 4,甚至恣意地侵犯他人的自由。这时,网络自由就走向了异化。
指出网络自由的上述隐患,并非意在要求限制网络自由。相反,只有制止这种异化的「自由」,才能使网络空间回归清朗;只有界定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才能更好地维护个性自由。在《论自由》的第三、四两章中,密尔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他认为,社会生活应当是包容的,对于各种性格应当给予自由的发展空间,只要这种发展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他反对「大众的平庸」,倡导为少数有才能而不被认可的人提供生长的土壤。因为「没有任何理由说一切人类生活都应该被一个或少数几个模型所筑造」,而且「人们总是可以从特立独行的先进之士那里学到东西」。他担忧地指出,欧洲赖以发展和繁荣的多元性正在丧失,人们总是倾向于把所有人都变成一样的。他还举例说,中国创造过灿烂的文明,但正是因为个性的趋同才削减了创造力。
略显讽刺的是,一个多世纪后的中国互联网世界中,这样一种要求人人趋同而排除异己的认识依然存在。在网络社区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群用户对一个与他们见解不同的观点口诛笔伐;而且,这种排异并非基于任何客观理性的思考,而是停留在幼稚的「非我族类,其心必诛」的思维上,决定结群还是排斥的唯一根据就是非黑即白的立场差异。在前不久受热议的「暴打女司机」事件中,相当多人对男司机使用暴力解决问题持理解甚至赞赏态度。当有人指出这种行为有其不妥时,之前的赞赏者便用偏激的言辞群起而攻之,而且攻击的目标是持异议者而不是异议本身。在很多热门事件的网络讨论中,有许多客观的言论就这样在群体的暴躁中被埋没了。
密尔在论述多数人暴政的危害时说,社会如果对不应干涉的事务发号施令,虽然并不以惩罚为支撑,但却「束缚了人们的心灵本身,从而使人们更加无法逃脱」,比政治压迫更为可怕。而作为网络空间「多数人暴政」的极端形式,人肉搜索就是这样一种社会越权干涉的严重情形:化身正义的卫道士贪图一时的口舌之快和言论的自由,令话题的中心人物的真实情况被赤裸裸地暴露在众人的目光之下 5,却侵犯了他人的自由。勒庞曾指出,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不是全盘接受就是全盘拒绝;而「法不责众」的观念又暗示他们不必为行为负责。这就抹除了群体的理性和责任感,强化了狂暴的感情。6 因此,滥用人肉搜索的危险被网络空间的特征放大了;一旦失控,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是难以预计的。人肉搜索的本质是用无准则、静态和低效的私力救济替换公力救济,不仅背离法治原则,更是对个性自由彻底的无视。
应当指出,政府「他律」的严苛和网民「自律」的缺乏并不是矛盾的;更不能说要用更加严格的「他律」带动自律。恰恰相反,正是因为政府的「他律」过多,才限制了人们在自由交流中能力的锻炼、理性的构筑。密尔也指出,个人的主动和责任是发展人格的唯一途径;不必要的政府权力,会使公众日益成为行政的附庸而丧失社会的效率和活力。就我国互联网而言,政府诚应松手放权,将判断是非的自由还之于民,让网民在对自己的负责中加强自律。
四、反思:社会转型中的网络自由
在《论自由》的成书年代,英国经过工业革命成为世界工场,经济的空前繁荣带动着政治地位的提升,开始作为「日不落帝国」君临世界。然而,在经济政治迅速发展的同时,英国的社会发展却遭遇了瓶颈:众多的殖民地缺乏行之有效的管辖方式;以工人为代表的社会大众要求提高政治地位;传统习俗与资本主义的新思想发生猛烈碰撞;社会文化亟待注入创新和个性的血液。7 密尔正是面向当时的社会背景,从保护和扩大个人自由权利的角度,为英国社会发展的危机开出了药方。
反观当今,中国同样处在一个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三十年来的经济改革带动了国力的发展和世界地位的提升,而社会文化却没能紧跟经济的脚步迈向成熟。社会阶层趋于固化,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严重;个体意识觉醒的民众渴望传达个人的权利诉求,却缺乏通畅的渠道和理性表达的能力。当今互联网上出现的诸多问题,正是现实世界的矛盾冲突在网络空间的投影。因此,我们与当年英国有着类似的社会问题,只是表现形式上有着不同的时代特征;密尔为英国社会提出的解决方案,也值得我们在互联网领域比照借鉴:政府要放下「全能政府」的思想,充分尊重网络空间中的个体性,保障人民发表言论和获取信息的自由,减少对网络自由发展的无谓干涉;网民更要加强自律,尊重他人的个性自由,让网络文化的多样性在自由平等的讨论中健康发展。
信息化的浪潮不可逆转,互联网是经济文化发展的未来。网络生而自由的属性决定了中国网络问题的解决只能「疏」而不能「堵」。密尔说,进步唯一可靠的恒久来源便是自由,因为通过自由,有多少个人便有多少个独立的进步核心。中国有着最多的网络用户群体,若赋之以自由,假之以时日,必能为国家社会的发展注入无尽的智慧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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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孟凡礼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后注从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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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 3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5 年 2 月,第 8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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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观察:互联网迅猛发展 中国依法加强管理》,http://www.china.com.cn/news/zhuanti/2010lianghui/2010-03/01/content_19492979.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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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路瑶、王前:《论网络自由》,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年 02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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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路瑶、王前:《论网络自由》,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年 02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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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1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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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Gray: Mill On Liberty: A Defence, secpublished by Routledge 1996, p. 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