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文 | 英航诉欧共体委员会判决书

2017-09-26

2 份文件中的第 1 份

英国航空公众有限公司诉欧洲共同体委员会1(案例 C–95/04)

欧洲共同体法院

欧洲共同体法院判决书

[2007] All ER (D) 272 (Mar),(判决已被批准)

**庭审日期:**2007 年 3 月 15 日

2007 年 3 月 15 日

关键词:

欧共体—竞争法判决—滥用支配地位—航空公司向旅行社提供预定其航班的金钱激励—一审法院裁决奖励方案产生导致排他性结果的忠诚关系—与法院是否采用正确调查方法无关—《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

题注:

本案例摘要由 LexisNexis(英国)编辑总结。

原告是联合王国(英国)最大的航空公司。该公司与在英国营业、并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认证的旅行社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仅包括代售原告航班机票的基本佣金,还包括三种独立的金钱激励机制,即“销售协议”“全球销售协议”和“绩效奖励方案”。原告的竞争对手之一,维珍航空有限公司(V Ltd)就这些金钱激励[机制]2向欧共体委员会提起诉讼。委员会决议,原告达成营销协议和绩效回馈方案(即奖金方案)的行为构成对其在英国航空旅行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委员会认为,这种奖励旅行社忠诚交易关系、对不同旅行社实行差别待遇的滥用行为,其目的和后果都是将原告的竞争对手排除出英国航空运输市场。原告向欧共体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委员会的裁决无效。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称,该公司各行为中的奖金方案具有建立忠诚关系的效果,可导致将原告竞争对手排除出英国市场,故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构成滥用支配地位。原告提出上诉。

原告提出一审法院的判决有误,尤其是在得出奖金方案滥用支配地位结论的过程中,使用了错误的调查方法,因为被诉方案并不属于《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b) 项列举的范围,即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进步,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在各上诉意见中,原告辩称一审法院错误地判断了该方案是否具有“建立忠诚关系”的效果,从而导致排除竞争。

该上诉应被驳回。

《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b) 项对滥用行为的做的是不完全列举,其列举的行为仅仅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些例子。因此,即使不属于上述例子中的任何一种,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提供的折扣和奖励也可能违反《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

因此,即便未根据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b) 项的标准进行推理,一审法院在该案中也未构成法律错误。而且,该院对系争奖励方案排除竞争效果的评估也未错误适用对案例法。对于判断本案中奖励方案是否具有可导致排除竞争的、建立忠诚关系的效果,该院做出了正确的判断。

本案判决中考虑的判例包括:Hoffmann-La Roche & Co AG(罗氏公司)诉欧共体委员会 (Case 85/76) [1979] ECR 461;Neder-landsche Banden-Industrie Michelin NV(米其林公司)诉欧共体委员会 (Case 322/81) [1983] ECR 3461;及 Tetra Pak International SA(利乐公司)诉欧共体委员会 (Case C–333/94 P4) [1997] All ER (EC) 4。

确认一审法院做出的 [2003] All ER (D) 302 (Dec) 号判决。

说明:

本文书是法院下发的首个确认版本,后续将下发一个编辑过的官方打印本或报告。

**合议庭:**Rosas 法官(调查委员)(法庭审判长),Borg Barthet,Malenovsky。

**做出判决的法官:**Rosas 法官(调查委员)(法庭审判长),Borg Barthet,Malenovsky。

判决

1 本上诉案中,英国航空公众有限公司(后称“英航”)要求宣告欧共体一审法院于 2003 年 12 月 17 日就 T–219/99 英国航空诉欧盟委员会 [2003] ECR II–5917 一案所作的判决(后称“被上诉判决”)无效。该判决中,一审法院驳回了英航关于宣告欧共体委员会于 1999 年 7 月 14 日做出的 2000/74/EC 号决议无效的请求,决议内容是关于《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的一起诉讼(IV/D 2/34.780 - 维珍/英国航空)(编号 OJ 2000 L 30, p. 1;后称“被诉决议”),决议以滥用英国航空旅行服务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判罚英航 680 万欧元。

背景

2 根据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文件及被上诉判决的第 4 至 19 段,本案事实可总结如下。

3 英航是英国最大的航空公司。该公司与在英国营业并经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认证的数家旅行社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仅包括代售英航航班机票(后称“英航机票”)的基本佣金,还包括三种独立的金钱激励机制,即“销售协议”“全球销售协议”和“绩效回馈方案”。协议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4 根据“销售协议”,一些特定的旅行社,具体是指那些英航机票年销售额达到至少 500000 英镑的旅行社,可在基本佣金之外获得报酬、特别是一项以浮动标准计算的绩效奖金。奖金的计算标准是旅行社英航机票销售额的提高程度,并取决于旅行社机票销售额的年度环比增长。

5 1993 年 7 月 9 日,维珍大西洋航空有限公司(后称“维珍公司”)就上述销售协议向委员会起诉。

6 委员会决定开展关于上述协议的审理程序,并于 1996 年 12 月 20 日通过了反对英航行为的声明。1997 年 11 月 12 日,英航在听证会上提出了口头意见。

7 第二种类型的激励协议称为“全球销售协议”,由英航与三家旅行社缔结。该协议赋予旅行社获得额外佣金的权利,金额根据其全球销售额中英航机票份额的增量计算。

8 1997 年 11 月 17 日,英航向所有在英国营业的旅行社发函,阐述了其第三类激励协议,即“绩效奖励方案”的操作细节。

9 在该机制下,旅行社销售所有英航机票的基本佣金比例被降至 7%(相比之下,之前的比例是国际航班机票 9%、国内航班机票 7.5%),但每家旅行社都可获得一项额外佣金,比例为国际航班机票最多 3%、国内航班机票最多 1%。这种浮动式额外佣金的数量取决于旅行社销售英航机票的绩效。绩效的衡量方式是将旅行社一个自然月内英航机票的总销售额与去年同月指标进行对比。支付额外佣金的下限是绩效同比不低于 95%;如果绩效同比达到 125%,则可按最高水平获付佣金。

10 1998 年 1 月 9 日,维珍公司对这项新的绩效奖励方案提起了补充诉讼。1998 年 3 月 12 日,委员会对该新机制做出了补充性的反对声明。

11 1999 年 7 月 14 日,委员会做出了被诉决议。该决议第 96 段认为,英航与英国旅行社签订销售协议、实施新的绩效奖励方案(后文并称“系争奖励方案”)的行为,构成滥用英国航空旅行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第 96 段原文)。该滥用行为奖励旅行社忠诚交易关系、对不同旅行社实行差别待遇,其目的和后果都是将原告的竞争对手排除出英国航空运输市场。

在一审法院的诉讼及被上诉判决

12 1999 年 10 月 1 日,英航向一审法院登记处提交诉讼申请,要求判决被诉决议无效。

13 在被上诉判决中,一审法院驳回了英航关于被诉决议的申请。

14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英航做出了八项法律辩解意见,包括:委员会无权做出决议;违反非歧视原则;错误划定相关市场;该公司产品与委员会声称的受影响市场间无充足的紧密联系;委员会在被诉决议中适用法律错误;该公司无市场支配地位;该公司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罚金过高。

15 上述辩解意见中,只有第七项与本上诉的有关。该意见中,英航声称其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对委员会做出的判断,即系争奖励方案导致对不同英国旅行社实施差别待遇,及对具有竞争关系的航空公司产生排除竞争效果。

16 在被上诉判决的第 233 段,一审法院首先考虑了上述方案本质上是实施差别待遇,指出根据《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c) 项,在与营业合作方的关系中对相同交易采取不同交易条件,从而使合作方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此种行为即属 (c) 项规定涵盖的范围。

17 在该判决的后一段中,一审法院指出,英航所付佣金比例的上浮不仅适用于销售目标达成后售出的英航机票,也同时适用于旅行社在相关绩效考察期间内经手的所有英航机票。因此,一审法院在判决第 236 段总结称,即使旅行社在同一绩效考察期间向英航提供完全等同的代售服务,系争方案却仍然按照不同标准支付报酬,这使得英航以佣金形式支付给旅行社的报酬在计算标准上变得不公平。

18 在被上诉判决的第 238 段中,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支付报酬的差别待遇条件影响了英国旅行社的竞争能力,使其难以在向旅客提供航空旅行服务时相互竞争,并难以刺激英航竞争对手提供此种服务的需求。

19 在判决的第 240 段中,一审法院总结道,委员会之所以认为系争奖励方案构成滥用英国航空旅行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是因为其在英国旅行社市场中产生了差别待遇,从而使部分旅行社在竞争中居于不利地位,这属于《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c) 项所禁止的范围。

20 一审法院其次考虑到英航系争奖励方案的本质是“建立忠诚关系”、从而具有排除竞争对手的效果,并在被上诉判决的第 245 和 246 段中指出,根据欧共体法院判例,尽管一般不认为具有支配地位的生产者制定的、只与销量挂钩的定量返利方案具有限制客户获取竞争对手产品供应的效果,从而违反《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但由此种生产者制定、并与特定销售目标的达成挂钩的返利方案,却构成对该条的违反(关于该问题,参见案例 322/81 米其林诉委员会 [1983] ECR 3461,第 71 段)。

21 在被上诉判决的第 270 段,一审法院认为:要确定英航制定系争奖励方案的行为是否滥用了其在英国航空旅行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必须考虑管制上述奖励行为的标准和规则,并调查这些奖励是否在不具备任何有利于经济的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为英航带来优势,从而可能排除或限制旅行社自行选择销售哪家航空公司服务的自由,并由此妨碍英航竞争对手进入英国航空旅行服务市场。

22 一审法院在被上诉判决的第 271 段认为,本案中,应当确定系争方案是否具有与英国旅行社建立忠诚关系的效果;如果有,该方案是否考虑了经济方面的正当理由。

23 关于第一点,即系争奖励方案是否具有建立忠诚关系的特征,一审法院在判决的第 272 和 273 段查明,这些方案确实具有此种效果,理由有二:其一,由于这些方案本质上是累进制的、且对提高接近目标时的销量有十分明显的影响,因此佣金在两个相邻时间段中可能显著增长;其二,法院查明,在绩效考察期间内,销售英航机票的收入越高,那些担心绩效奖励费率被不合理削减者3所遭受的不利后果反而越大,因为一旦当前绩效考察期间的销售额相比于上一期间有哪怕是很轻微的下滑,奖励费率都会大打折扣。

24 此外,对于英航的反对意见,即系争奖励方案并不会阻止其竞争对手与英国旅行社达成类似协议,一审法院在被上诉判决的第 277 段裁定,在以英国机场为起迄点的航班中,英国旅行社售出的英航机票数量一直数倍于其五个主要竞争对手单独及合计取得的销量。法院在判决的第 278 段总结称,其竞争对手在英国的收入水平并不足以在资金上支撑起一套与系争奖励方案相提并论的机制,从而抗衡英航奖励方案带来的排除竞争效果。上述事实已被证明,且证明达到了必要的法律标准。

25 其次,关于系争奖励方案是否考虑了经济方面的正当理由,法院在被上诉判决的第 279 段承认,确实不能只因一家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可以合情合理地剥夺其权利,使其不能在商业利益受威胁时,实施自己认为合理的行为以维护利益。但是,法院在判决第 280 段裁决称,这种企业维护自身竞争地位的行为要想合法,还必须符合经济效率的标准。

26 在被上诉判决的第 281 段中,一审法院裁决称,英航未能证明其具有建立忠诚关系因素的奖励方案是出于经济上正当的考虑。在判决的第 282 和 283 段,法院认为,英国旅行社达成英航机票的销量增长目标时,所获高费率佣金的计算范围不仅是达成目标后售出的机票,而是整个绩效考察期间内售出的所有英航机票。考虑到这一点,这些旅行社获付额外酬金与为英航售出额外机票之间并无客观联系。

27 在判决的第 285 段,一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便售出更多坐席、避免座位空置可使航空公司获益,这种提高上座率带来的优势在本案中也会明显减弱。因为在增付旅行社酬金的过程中,英航将提高佣金费率的范围追溯到已售出的机票,这就引发了额外的成本[,抵消了销量增加带来的收入]。

28 因此,法院在被上诉判决的第 286 至 288 段总结道,由于缺乏任何经济上的正当考虑,系争奖励方案实质上应被视为对相邻绩效考察期间中提升英航机票销量行为的酬金,并因此增强了英国旅行社对英航的忠诚度。上述方案妨碍了与英航具有竞争关系的航空公司进入英国旅行服务市场,从而有碍于该市场当前竞争状态的维持或发展。

29 在判决的第 290 段,法院进一步指出,在庭审中,英航自己承认了下述两者间并无明确联系:其一,达成销售目标后进一步销售英航机票带来的规模效益;其二,以报酬形式向英国旅行社所付酬金费率的增加。

30 在判决的第 293 段,法院驳斥了英航关于委员会未能证明其行为造成排除竞争效果的主张。对于该问题,法院认为:第一,要构成对《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的违反,无须证明涉案滥用行为对于相关市场产生何种确凿影响,而以证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行为有限制竞争的倾向为已足。

31 在判决的后一段落中,法院进一步认为,不仅系争奖励方案可能对英国航空旅行服务和航空运输市场产生限制性作用,而且委员会也确凿地证明了对上述市场的此种影响。

32 关于该问题,法院指出:首先,由于被诉行为发生时,英国 85% 的机票是通过旅行社出售的,英航在英国航空旅行服务市场上的行为“不可能不具有将竞争对手排除出英国航空运输市场的作用”(见被上诉判决第 295 段)。其次,法院还认为,“如果一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了一种实际行为,而这种行为将产生排除竞争对手的效果,那么,即便其期望的目的未能达成,也不足以避免[法院]根据《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的含义将其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见被上诉判决第 297 段)。

33 最后,在被上诉判决的第 298 段,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一些英航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有所提升(从绝对值上看非常有限,因为其市场份额基数很小),这也不意味着英航的行为没有产生影响,因为“如果没有上述行为,可以合理地认为这些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将能获得更加显著的增长。”

34 因此,一审法院在被上诉判决的第 300 段总结称,原告的第七项辩解意见应被驳回。

上诉请求

35 英航主张本院应当:

  • 全部或部分撤销被上诉判决;
  • 根据本院裁量后认为合理的形式,撤销或降低根据被诉决议判处的罚金;
  • 采取其他任何本院认为合理的措施;
  • 要求委员会负担诉讼费用。

36 委员会主张本院应当:

  • 驳回全部上诉请求;
  • 判令英航支付委员会这几次诉讼的成本。

37 维珍公司主张本院应当:

  • 宣告不接受上诉,或至少根据《欧共体法院诉讼规则》第 119 条,明确判决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或驳回上诉;
  • (或者,)驳回上诉,维持全部被上诉判决;
  • (无论判决如何,)判令英航承担上诉费用,包括维珍航空的诉讼费用。

上诉

38 为支持其上诉请求,英航提出五项法律上诉意见,分别为:

  • 一审法院在评估系争奖励方案的排除竞争效果中采用了错误的调查方法,并得出这些方案无客观的经济正当理由的结论,构成法律错误;
  • 一审法院忽视了关于英航所付酬金对竞争对手无实质性影响的证据,构成法律错误;
  • 一审法院未根据《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b) 项考虑是否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构成法律错误;
  • 一审法院忽视了新的绩效奖励方案与销售协议在绩效考察期间上各不相同,从而得出两者具有相同效果的结论,且未能分析或量化该方案对英航竞争对手的影响,构成法律错误;
  • 在评估系争奖励方案对英国旅行社的差别待遇效果中,一审法院错误适用了《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c) 项。

关于第一项上诉意见,即主张法院对系争奖励方案排除竞争效果的评估构成法律错误

39 在该项上诉意见中,英航批评了被上诉判决第 270 至 298 段的裁决;根据该部分,英航支付的奖金不仅具有“建立忠诚关系”的效果、因此导致排除竞争,而且从经济角度看缺乏正当理由。

关于第一项上诉意见的第一部分,即以何标准评估系争奖励方案潜在的排除竞争效果

双方的主张

40 英航主张:首先,一审法院在评估系争奖励方案(即关于上述方案建立忠诚关系效果的测试)时采用了错误的测试方法,构成法律错误。

41 根据英航的说法,《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仅禁止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具有如下特征的手段进行竞争:非属根据市场经营者4的供应情况调整产品或服务间正常竞争的手段,或非属凭借实力竞争的手段(合法的价格竞争即属凭借实力竞争)。英航主张,企业必然具有按照优于其竞争对手的标准赋予营业合作方折扣的自由,这属于上述合法竞争的范畴。

42 [英航主张,]在调查系争奖励方案建立忠诚关系效果的过程中,一审法院未能区分客户因最优惠的佣金或最低的价格而产生的忠诚度,及其因反竞争或排除竞争行为引发的忠诚度;只有后者会制造困难或人为障碍,排除竞争对手。

43 英航主张,一审法院使用了“建立忠诚关系”这一模棱两可的概念,这实际上必然意味着,只要系争奖励方案是慷慨的,对于旅行社而具有吸引力,它在这个意义上就构成了建立忠诚关系的效果,并将因为具有此种效果受到谴责,[这是不正确的]。

44 因此,英航提出:一审法院采取的方法与欧共体法院的判例是相违背的。根据其提出的案例,85/76 罗氏诉委员会 [1979] ECR 461 一案、及上文提及的米其林一案的判决已经证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付酬金的行为只在一种情况下可能构成滥用,即该行为附带条件,使得交易相对方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有义务只同或主要同该企业交易,或限制交易相对方自由自愿选择交易企业的能力。相比之下,上述判决并未谴责加付酬金给超过一定标准后所有销售额的行为,理由是:即使加付酬金确实会激励交易相对方销售更多支配企业的产品,这也不意味着相对方接受了任何反竞争[的条件],亦不会阻止竞争对手以任何它们认为合适的形式支付酬金。

45 英航认为上述区分是根本性的。一笔佣金再慷慨,除非附带条件,迫使另一方只同(或主要只同)与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交易,或者以某些其他方式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也只不过是一种价格上的竞争罢了。

46 根据英航的说法,要将合法的价格竞争与非法的反竞争或排除竞争行为区分开,一审法院本应适用《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b) 项。根据该项的专门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因此,法院应当验证英航是否事实上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市场,是否导致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结果。

47 英航提出,仅仅是慷慨地支付奖励,并不足以构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对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限制”;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该行为能被如此看待,而它们均未在本案中出现:

  • 支付的奖励从属于附带条件,要求收取奖励的一方只同(或主要只同)与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交易的;
  • 收取奖励的一方无法在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竞争对手间自由选择的。具体包括:收取奖励的一方预期,只有它只同(或主要只同)与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交易,才能盈利的;或者该企业通过价格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即“掠夺性定价”),而其竞争对手无法承受这种压力的。

48 英航提出,除上述情形之外,《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b) 项并不仅因竞争对手认为难以或无法应对,就禁止企业对价格、服务或佣金采用一项前述类型的商业政策。

49 最后,英航主张,由于存在这些不同点,上文引用的涉及米其林的判例不适用于本案。在这个问题上,英航坚持认为,与米其林的分销商不同,本案中英航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旅行社告知了支付佣金的条件和增幅,使得所有旅行社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付一项基本佣金;且英航并未向旅行社施加任何压力,要求其必须达到更高目标,以满足加付佣金的条件。根据英航的说法,对旅行社而言,达不到销售目标的唯一后果就是失去加付佣金的机会。然而,这并不构成滥用行为。

50 相反,委员会及维珍航空都认为,在评估系争奖励方案排除竞争效果时,一审法院采用的标准是正确的,且符合判例、特别是罗氏和米其林两案的判决。

51 根据委员会的说法,米其林案与本案尤其具有相关性。该案判决也是关于折扣行为的,且[同样]具有如下特征:一是以达到特定的销量目标为条件,且该目标系参照前一销售阶段[销量]计算得出;二是折扣适用于同一阶段内所有销售额,而不仅适用于达成目标后的超额销量。

52 [委员会认为,]本案中系争奖励方案也是如此,因为这些奖励只支付给达到销量目标的旅行社,且金额根据其总体销售额计算,而不是根据达到目标后的售票金额。一审法院将这一特征描述为“对提高接近目标时的销量有十分明显的影响”是正确的。因为一旦旅行社接近上述目标时,它就会由于担心不能获得佣金加付,不再愿意出售非英航机票;况且它可能失去的不仅是超目标销售部分的佣金加付,而是同一销售期间内所有英航机票销售额的佣金加付。因此,对这样一家旅行社而言,仅仅少卖几张机票、哪怕只少一张,都可能导致它销售同一期间内所有英航机票的佣金被削减。

53 英航主张,由于存在一些差异,米其林一案的原则不能被适用于本案;委员会反驳了该主张,认为英航所谓的差异并不是本质差异。

54 [委员会认为,]首先,两案中的核心要素是共通的。英航建立的激励机制与米其林案件中的折扣具有相同的特征,即它们都主要是在奖励忠诚度、而不是奖励销量。这种机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旅行社无法根据意愿自由选择航空公司进行交易,而这种行为正是一审法院在其判决中谴责的。

55 委员会还反驳了英航的另一项主张,即本案应与米其林案区分对待,因为该案中交易方的收益依赖于米其林,而本案中旅行社与英航在英国发生的交易却并非如此。委员会主张,即便旅行社未必会因错过销售目标而蒙受损失,英航的激励机制也使其得以向旅行社施加相当程度的压力。英航的解读实际上是寻求将米其林案[确定的原则]限缩在一些非常有限的情形内,但这在该案判决中并无依据可循。

56 根据委员会和维珍航空的说法,一审法院采取的调查方法并无任何法律上的错误。因此,法院通过被上诉判决第 272 至 292 段的推理,正确地裁定了本案中的奖励方案具有建立忠诚关系的效果,且没有经济方面的正当考虑加以支撑。这就限制了上述旅行社与其他航空公司交易的自由,产生了排除竞争的效果,从而可能限制竞争。

本院的裁决

57 首先,关于[英航]的下列上诉意见,即一审法院在评估系争奖励方案是否构成滥用时,错误地将其观点建立在《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b) 项的标准之上。[本院认为,]条约第 86 条列举的滥用行为不是完全列举,因此该处提及的行为仅仅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些列子(关于这一点,参见判例 C–333/94 利乐诉委员会 [1996] ECR I–5951,第 37 段)。根据一贯的判例,该条款中包含的滥用行为并未穷尽所有《欧共体条约》所禁止的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判例 6/72 Europemballage and Continental Can 诉委员会 [1973] ECR 215,第 26 段;共同诉讼判例 C–395/96 P and C–396/96 P Compagnie maritime belge transports a.o. 诉委员会 [2000] ECR I–1365,第 112 段)。

58 可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提供的折扣和奖励,即便不属于《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中示例的任何一种,也可能构成对该条的违反。因此,为确定该忠诚折扣具有排除竞争的作用,罗氏案及米其林案中的法院将其论证建立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 82 条全文(即后来的《欧共体条约》第 86 条和现在的第 82 条)之上,而不仅仅考察其第二款 (b) 项。此外,在共同诉讼 40/73 to 48/73, 50/73, 54/73 to 56/73, 111/73, 113/73 and 114/73 Suiker Unie and Others 诉委员会 [1975] ECR 1663 判决的第 523 段中,法院就忠诚返利问题明确引用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c) 项。根据该项规定的列举,对交易相对方采用异于与他方进行相同交易时的条件,使得交易相对方处于不利竞争地位的,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59 因此,[英航的]上述上诉意见,即一审法院将其说理建立在《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b) 项的标准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并无依据。

60 同样地,该院对系争奖励方案排除竞争效果的评估,也并不属于对欧共体法院判例的错误适用。

61 在罗氏案和米其林案的判决中,欧共体法院裁决称,这两家企业提供的特定折扣具有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征。

62 在第一个判例中,判决考察了提供给以生产或销售维生素为业务的企业的折扣。在大多数时间中,这种折扣明确与一个条件挂钩,即交易相对方在特定期间内的供应必须全部或主要来自于罗氏公司。法院裁决这种折扣机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指出提供忠诚折扣激励进货方从支配企业独家取得供货的行为,违反了欧洲共同市场公平竞争的目标(罗氏案,第 90 段)。

63 米其林案则与罗氏案不同,该案中米其林的交易相对方5未被强迫从米其林取得全部或部分供货。然而,该企业提供的年度折扣却与一个目标挂钩,即交易相对方要想获得折扣,必须满足为其单独划定的销售目标。该案中法院在考虑了一系列因素后,判决涉案折扣机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该机制建立在一个相对较长(一年)的考察期间之上,运行方式对交易相对方是不透明的,且米其林及其主要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差异十分巨大(关于该问题,参见米其林案,第 81 至 83 段)。

64 与英航的主张不同,从上述两个判例中并不能推出仅在英航描述的情形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提供奖励和折扣才构成滥用。正如法律总顾问6在其意见书第 41 条所述,引导欧共体法院做出前述判例的反而是一些潜在因素,而这些因素同样可借用于本案这类案件。

65 这方面,米其林案与本案尤其具有相关性,因为该案[也]涉及到一个与达成特定销售目标挂钩的折扣机制。该机制既不同于数量折扣,因为后者只与购买量挂钩;也不同于罗氏案判决意义上的忠诚折扣,因为米其林建立的机制并不包括任何义务要求分销商从支配企业取得全部或部分供货。

66 米其林案判决的第 70 段考虑了将《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适用于与销售目标挂钩的折扣系统,表明:为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致使成员国间贸易受到影响,该条所指的行为应具有如下特征:该行为将影响一个现有竞争程度已因支配企业的存在被弱化的市场结构,并且该行为通过超越根据经营者交易情况调整产品或服务正常竞争的手段,产生了阻碍维持该市场现存竞争程度或阻碍竞争发展的效果。

67 为确定企业采用判决第 65 段描述的折扣机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院认为有必要考虑所有情况,特别是管制折扣行为的标准和规则,并调查如果折扣行为在提供优惠时没有任何利于经济的正当理由,是否会阻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是否会对与其他交易方的等同交易施以不同的条件,或通过不公平竞争强化支配地位(米其林案,第 73 段)。

68 因此,为确定是否即使具有支配地位企业的折扣或奖励方案既非数量折扣或数量奖励,亦非罗氏案判决意义上的忠诚折扣或忠诚奖励,[其行为]仍然构成滥用,首先就要确定这些折扣或奖励是否产生排除竞争的效果。易言之,是否能够产生如下效果:一是使得具有支配地位企业的竞争对手极难或不可能进入市场,二是使得其交易相对方更难或不可能在多个供货来源或营业合作者间进行选择。

69 其次,需要考察提供折扣或奖励的行为是否具有客观的经济正当理由。根据一审法院在被上诉判决第 279 至 291 段的意见,企业有权证明其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奖励方案在经济上是正当的。

70 关于第一个方面,判例表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提供的折扣或奖励并不仅仅是市场上一个特别优惠的要约,而会导致产生排除竞争的效果。

71 首先,与目标挂钩的折扣或奖励可能引发排除竞争的效果;这里的折扣和奖励指的是那些须达成一对一确定的销售目标方能提供的折扣和奖励(米其林案,第 70 至 86 段)。

72 在被上诉判决的第 10 段和第 15 至 17 段,从一审法院的裁决中可以明确看出系争奖励方案是根据彼此独立的销售目标制定的,因为其奖金费率取决于特定期间内每个旅行社英航机票销售额的增长。

73 从判例中也可清晰地看出,当折扣或奖励不仅涉及到交易相对方在考察期间内购入或售出支配企业的产品营业额的增长,而且延伸到涉及此种购入或售出营业额的全体时,交易相对方对于具有支配地位企业的忠诚度、及其被后者施加的压力可能尤其高。因此,即使交易相对方与支配地位企业产品相关的营业额在数字上只出现相对平缓的变化,无论上升还是下降,都会对其产生[与这种微小变化]不成比例的影响。

74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系争奖励规则也导致了一种类似的情形。本案中的旅行社达到销售增长目标可以使其售出的所有英航机票获得更高酬金,而不仅仅包括那些目标达成后售出的部分(被上诉判决第 23 段)。因此,当一家旅行社售出英航机票达到一定销售额7后,它的整体佣金收入就取决于能否再多售出一些机票(委员会决议的第 29 和 30 段,并由被上诉判决第 23 段重述)。一审法院在被上诉判决的第 272 和 273 段描述了上述特征及其后果,并表示这种高额佣金费率本质上是累进制的,“对提高接近目标时的销量有十分明显的影响”8,并强调了英航机票销量的小幅下滑对该种与绩效挂钩的奖励也会产生巨大影响。

75 最后,法院陈述了如下观点: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拥有远超其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时,其通过此种支配地位对分销商施加的压力将被进一步强化(关于该问题,见米其林案第 82 段)。法院认为,在上述情形下,面对这种企业根据整体销售额提供的折扣和奖励,其竞争对手将极难开出更优惠的条件。由于其显著较高的市场份额,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将在市场上广泛地建立营业合作关系,而合作者并无选择余地。如果它的竞争对手想要将交易相对方吸引过来,或从后者处得到充足数量的订单,就必须提供比例高得多的折扣或奖励。

76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被上诉判决的第 277 段认为,英航的市场份额显著高出其在英国的五个主要竞争对手。法院在该判决的第 278 段总结称,其竞争对手在英国的收入水平并不足以在资金上支撑起一套与系争奖励方案相提并论的机制,从而抗衡英航奖励方案带来的排除竞争效果。(被上诉判决第 278 段)。

77 因此,一审法院在被上诉判决第 270 至 278 段中,关于涉案奖励方案是否具有建立忠诚度的效果、从而导致排除竞争的调查是正确的。

78 需要重述的是,欧共体法院在上诉案中并无职责以自己对市场数据和竞争地位的评估替代一审法院的结论。根据《欧共体条约》第 255 条及欧共体法院章程第 58 条第一款,上诉案[的审查范围]仅限于法律问题。对事实的评估并不构成可提交给欧共体法院复核的法律问题,除非事实或证据失实,但本案中并无此项上诉意见(关于该问题,参见判例 C–37/03 P BioID v OHIM [2005] ECR I–7975,第 43 和 53 段;判例 C–113/04 P Technische Unie 诉委员会 [2006] ECR I–0000,第 83 段;及 2006 年 9 月 28 日 C–552/03 P Unilever Bestfoods 诉委员会一案判决,未发表于欧共体法院报告,第 57 段)。因此,英航关于其竞争对手有经济能力做出可与之竞争的要约的主张不能采纳。

79 同样的理由也适用于反驳英航的下列主张,即一审法院所谓系争奖励“对提高接近目标时的销量有十分明显的影响”属过高估计。英航随之质疑了一审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但该问题在上诉中属不能采纳的意见。

80 综上所述,第一项上诉意见的第一部分中,一部分属不可采纳,一部分属无依据。

关于第一项上诉意见的第二部分,即一审法院对于系争奖励规则是否关乎客观的经济正当理由的评估

双方的主张

81 在被上诉判决第 279 段以下,一审法院裁决英航的佣金并非出于任何经济上正当的考虑;英航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法院裁决错误。英航主张,航空公司付给旅行社佣金在经济上是正当的,[因为]这能帮助航空公司提高销量,并通过增加旅客数量覆盖高额的固定成本。

82 委员会和维珍公司对该主张提出异议。委员会指出,英航关于该问题的主张是突兀的;仅仅陈述航空业务具有高固定成本的特征并不足以为航空公司采取手段覆盖这些成本提供正当理由。退一步说,与其竞争的航空公司也要承担高额的固定成本,而英航这类支配企业采取的排除竞争行为将降低竞争对手的收入,使其更难负担上诉成本。

83 维珍公司则承认,如果支配企业制定的折扣机制只与销量挂钩,原则上具有经济正当理由,因为一般认为数量折扣能反映效率的提高和企业的规模效应;然而,英航已经自行向一审法院承认了下述两者间并无明确联系:其一,达成销售目标后进一步销售英航机票带来的规模效益;其二,以报酬形式向英国旅行社所付酬金费率的增加[,因此不属于上述正当情况]。

本院的裁决

84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提供折扣或奖励给交易相对方,未必构成《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禁止的滥用行为。根据一贯的判例,只有不具有任何相应经济正当理由的折扣或奖励才必须被认定为滥用行为(关于该问题,参见罗氏案,第 90 段,及米其林案,第 73 段)。

85 如本判决第 69 段所述,在认定系争奖励方案产生排除竞争效果之后,一审法院在调查上述机制是否具有客观的经济正当理由中做出了正确的结论。

86 评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建立的折扣或奖励方案是否具有经济正当理由,应当建立在对全案情况的考察之上(关于该问题,参见米其林案,第 73 段);应当判断此种机制产生的排除竞争效果在不利于竞争的同时,[其负面作用]能否被利于消费者的、符合效率的一面所平衡或抑制。如果该机制带来的排除竞争效果无益于市场和消费者,或[其程度]超出了带来这种益处的必要,就应当被认定为滥用。

87 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由判例推导出的标准,对系争奖励方案是否具有正当经济理由进行调查是正确的。在被上诉判决的第 284 和 285 段,该院就英航提出的一项关于航运高额固定成本及航班上座率重要性的主张给出了意见。一审法院根据对本案中情形的评估得出结论:英航的机制并无任何客观的经济正当理由。

88 就本判决而言,应当指出英航关于航空运输高额固定成本及航班上座率重要性的主张是不能采纳的,理由如本判决的第 78 段所述,即英航的上述主张实际上是在对一审法院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提出异议,而欧共体法院在上诉案中并无职责以自己对市场数据和竞争地位的评估替代一审法院的结论。

89 因此,第一项上诉意见的第二部分属于不能采纳的上诉意见,应被驳回。

90 由此可知,一审法院裁决系争奖励方案具有建立忠诚关系的效果,从而导致排除竞争,且从经济角度而言没有正当理由,并无任何法律上的错误。

91 综上,第一项上诉意见应被完全驳回。

关于第二项上诉意见,即一审法院未调查英航所提供佣金的可能影响,亦未考虑证明其对竞争对手无实质影响的证据,构成法律错误

双方的主张

92 英航的第二项上诉意见实质上是指责一审法院未调查系争奖励方案的可能影响。具体而言即这种影响是否存在,或[即使存在,]是否具有排除竞争的效果。而根据《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的要求,[审理]任何案件都必须调查被诉行为实际或可能存在的影响,而不是根据其外观、或根据推定得出结论。

93 关于该问题英航坚称,该公司并不认为有必要在每个案件中证明实际存在反竞争后果,而且[即使有必要,]本案中也没有任何证据清晰地表明系争奖励方案有实质性影响。证据表明,系争案件发生期间,英航竞争对手在英国的市场份额得到了提升,而旅行社的英航机票销售份额则有所降低。根据英航的说法,一审法院应当考虑到[上述]证明不存在排除竞争后果的清晰证据。在其他案件中,证明支配企业市场份额上升、竞争对手市场份额下降的证据被用作确证滥用行为存在的考量因素;由此反推,本案中法院也应当承认相反证据的相关性,否认一切关于英航滥用行为的指控。

94 在被上诉判决中,一审法院未接受上述证据,并在第 295 段指出,由于被诉行为发生时,英国 85% 的机票是通过旅行社出售的,英航在英国航空旅行服务市场上的行为“不可能不具有将竞争对手排除出英国航空运输市场的作用”;法院又在第 298 段指出,如果没有上述行为,英航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将能获得更加显著的增长。法院又在第 297 段补充道,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了实际行为,而这种行为将产生排除竞争对手的效果,那么,即便其期望的目的未能达成,也不足以避免[法院]将其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英航]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95 维珍公司认为上述上诉意见不可采纳,而委员会则认为其无依据。后者特别指出,从被上诉判决第 271 段开始,一审法院用很长的篇幅调查了奖励方案可能存在的影响,然后在第 294 和 295 段对这些影响作出了评估。委员会补充道,根据一贯的判例,证明行为构成滥用只须证明存在限制竞争的风险,而无须证明其实际产生了此种影响。委员会指出,在米其林案判决的第 73 段,法院就认为应当调查被诉折扣行为是否“趋向于”产生特定的限制竞争效果。

本院的裁决

96 对于英航就一审法院未调查系争奖励方案可能存在的影响的主张,只需指出一点,即在被上诉判决第 272 和 273 段,一审法院已经阐释了这些方案的运作机制。

97 之前,法院已经强调了由于提高后的佣金费率在本质上是累进制的,其对提高接近目标时的销量有十分明显的影响;法院又阐述了这种费率对于提高英航机票在之后销售期间内的销量将产生的巨大作用,以及从反面看,哪怕销售额相比于上一销售期间有很轻微的下滑,奖励费率都会不成比例地大打折扣。

98 由此,一审法院应能得出系争奖励方案具有建立忠诚关系效果的结论,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错误。因此,英航主张一审法院未调查系争奖励方案可能存在的影响并无依据。

99 另外,在上诉状第 99 段,英航承认一审法院判决中认为旅行社受到了提高英航机票销售额的激励是正确的;而且,在上诉状第 113 段,英航表示如果一审法院调查了系争奖励方案对旅行社间竞争可能或实际存在的影响,就会得出这种影响微不足道的结论。

100 可见,英航并未明确否认下列事实,即上述方案对旅行社具有建立忠诚关系的效果,从而可能影响竞争对手的境况。

101 第二项上诉意见的另一部分中,英航主张有证据表明系争奖励方案并未产生排除竞争的效果,并主张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该证据。对此只需指出一点,即根据本判决第 78 段已经给出的理由,该部分同样不能采纳。

102 因此,第二项上诉意见一部分属于不可采纳,一部分属于无依据,应被驳回。

关于第三项上诉意见,即一审法院未根据《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b) 项考虑是否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构成法律错误

双方的主张

103 在第三项上诉意见中,英航认为,根据欧共体法院在 Suiker Unie 一案中的解释,一审法院未根据《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b) 项考虑是否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构成法律错误。在被上诉判决第 295 段,一审法院将其调查范围局限在英航行为对其竞争对手在英国航空运输市场的影响上,而未对上述[有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做任何分析。

104 委员会和维珍航空则引述了 Europemballage 诉 Continental Can 案判决,主张上述上诉意见无依据,因为《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不仅涵盖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直接损害的行为,也包括那些通过削弱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间接]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院的裁决

105 首先应当指出,正如本判决第 57 和 58 段所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提供的折扣和奖励,即便不属于《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中示例的任何一种,也可能构成对该条的违反。

106 而且,如法院在 Europemballage 诉 Continental Can 案判决第 26 段所述,《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不仅针对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直接损害的行为,也针对那些通过削弱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间接]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行为,这在《欧共体条约》第 3 条第一款 (g) 项被提及。

107 因此,一审法院有权不去调查英航的行为是否导致了《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b) 项所述的“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像被上诉判决第 294 和 295 段所做的那样,调查系争奖励方案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作用,进而得出结论称此种作用已在委员会的被诉决议中被证明;这不会构成任何法律错误。

108 综上所述,第三项上诉意见无依据,应被驳回。

关于第四项上诉意见,即一审法院忽视了新的绩效奖励方案与销售协议在绩效考察期间上各不相同,从而得出两者具有相同效果的结论,且未能分析或量化该方案对英航竞争对手的影响,构成法律错误

109 英航的第四项上诉意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销售协议和新的绩效奖励方案的不同,第二部分则要求证明系争奖励方案具有排除竞争的效果。

关于第四项上诉意见的第一部分,即销售协议和新的绩效奖励方案的不同

双方的主张

110 在第四项上诉意见的第一部分,英航反驳了一审法院的如下观点,即虽然销售协议与新的绩效奖励方案有显著区别,但两者具有相同的限制竞争效果。英航特别指出,对于销售协议,提供奖励的考察期间是一年;而对于新的绩效奖励方案,考察期间则是一个月。英航主张,短至一个月的考察期间无法产生明显的排除竞争效果。

111 维珍公司认为第四项上诉意见是关于实施评估的,故属全部不可采纳;即便可采,也没有法律基础。

112 委员会坚持认为,[英航]所谓新的绩效奖励方案不会产生排除竞争效果的主张没有法律基础。

本院的裁决

113 在被上诉判决中,一审法院明确裁决:尽管销售协议和新的绩效奖励方案相关的考察期间各不相同,但两者都具有建立忠诚关系的后果(第 271 至 273 段)。被上诉判决称,因此,无论考察期间有何区别,法院认为关键的决定性因素应归结于如下事实:其一,上述协议或方案都可以导致佣金费率在相邻期间显著增长,因为它们“对提高接近目标时的销量有十分明显的影响”(判决第 272 段);其二,以其竞争对手在英国的收入水平,并不足以为有效建立一套与系争奖励方案相提并论的机制提供充分的资金基础,从而对英航方案造成的排除竞争效果进行反击(判决第 278 段)。

114 退一步说,对本案上述情况的评估属于评估事实和证据的范畴,而这完全是一审法院的职责。根据本判决第 78 段已经给出的理由,欧共体法院在上诉案中并无职责以自己对市场数据和竞争地位的评估替代一审法院的结论,特别是关于上述考察期间的长度,以及该因素对系争奖励方案排除竞争效果的潜在影响。

115 因此,第四项上诉意见的第一部分不可采纳。

第四项上诉意见的第二部分,即要求证明系争奖励方案具有排除竞争的效果

双方的主张

116 在第四项主张的第二部分,英航主张一审法院未能调查案件中的所有情况,以确定英航竞争对手是否受到系争奖励方案的不利影响,因此构成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未采取任何方法来确定这些竞争对手能否、以及能以何种程度做出反制[英航]的要约,而仅仅把裁决结论建立在一般原则上。例如,法院局限于“对提高接近目标时的销量有十分明显的影响”这样泛泛的陈述,以及佣金费率在相邻期间的“显著增长”。

117 英航在提交的意见中指出,这种粗略的[推理]方法有悖于欧共体法院在罗氏和米其林两案中采用的方法。在这两个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并不只因涉案方案规定达成特定指标将获得高额折扣,就认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相反,法院还调查了一系列特别因素,从而共同表明激励机制实质上导致了排除竞争的效果。

118 根据英航的说法,一审法院本应遵循上述方法,调查达成销量下限之后获得的整体及相对利润额、存在多少[不同的]销量下限、这些销量下限与下游的总体需求是否接近、市场是否有扩张能力、考察期间的长度,以及降价行为涉及的整体市场(本案中即旅行服务市场)。在被上诉判决中,上述因素没有一个得到考虑。相反,一审法院推定,由于提高英航机票销量可获得更高的平均佣金费率,这种可能性必然意味着不合法地排除了竞争对手。

119 委员会则坚持认为,根据《诉讼规则》第 42 条第二款和第 118 条的规定,这种[法院]没有对英航[在何种程度上]限制竞争对手销售市场进行量化分析的观点是不可采纳的,因为委员会已在被诉决议第 30 段进行了这种量化分析,而英航在一审中并未对委员会的该项主张提出异议。

本院的裁决

120 在第四项上诉意见的第二部分,英航指责一审法院采用了粗略的方法来分析系争奖励方案的效果,特别是法院未对该方案的排除竞争效果做任何量化分析,而是诉诸不具体的断言,例如相邻期间佣金费率[的变动]“对提高接近目标时的销量有十分明显的影响”。

121 与委员会的主张不同,根据《欧共体法院诉讼规则》第 42 条第二款和第 118 条的规定,虽然英航未在一审中对被诉决议的相关部分,即决议第 30 段(用于表明旅行社所得佣金对其多售英航机票的显著影响)提出异议,[这一事实]并不导致英航本部分上诉意见不可采纳。

122 [因为,]英航的上诉意见并不是针对委员会上述以例证形式给出的量化指标,而是针对一审法院有关系争奖励方案的评估。因此,第四项上诉意见的第二部分是可以采纳的。

123 然而,该部分上诉意见并无充分依据。因为,英航异议所指向的一审法院评估意见必须与被诉决议中的量化指标联系起来考虑。在被上诉判决第 23 段,一审法院明确引用了该决议说理部分的第 30 段。可见,英航驳斥的一审法院上述裁决是进行了充分量化分析的。因此,英航主张一审法院没有合理理由就裁决其竞争对手无力做出与系争奖励方案相抗衡的要约,并不符合事实。

124 因此,第四项上诉意见的第二部分无依据,应被驳回。

125 综上,第四项上诉意见部分属不可采纳,部分属无依据,应被驳回。

第五项上诉意见,即在评估系争奖励方案对英国旅行社的差别待遇效果中,一审法院错误适用了《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c) 项

126 初步考察[该条上诉意见],应当指出:无论法院对英航前四项上诉意见的裁决如何,即使考虑到系争奖励方案在缺乏客观经济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确对英航竞争对手产生了排除竞争的效果,从而在本质上[已经]构成滥用行为,第五项上诉意见仍有必要被调查。因为,英航对于否认上述方案属《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c) 项禁止的范围仍然具有[诉讼上的]利益——如果裁决上述方案不构成该条下的滥用行为,则[对英航的]罚金可能被降低。

双方的主张

127 英航的第五项上诉意见有关被上诉判决的第 233 至 240 段,其中一审法院确认了委员会关于系争奖励方案具有差别待遇效果的裁决。英航上诉意见的实质,就是指责一审法院错误适用了《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c) 项,从而得出上述机制产生对英国不同旅行社进行差别待遇的效果。

128 根据英航的说法,一审法院在被上诉判决第 238 段阐述的推理完全是基于推测。法院的推理是:两家旅行社即使在销售英航机票时实现了完全相同的收入,获得的佣金费率也不相同——仅仅这样的事实就会“自然地”对其互相竞争的能力产生显著影响。

129 英航主张,要适用《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c) 项,仅仅依据待遇上一项简单的差异,例如两家旅行社获得不同的佣金费率,是不够的。英航提出,该项规定只禁止如下情形的差别待遇:[旅行社]提供的服务相同、适用的条件相同,而获得佣金较低的旅行社相比于佣金较高者在竞争上蒙受不利。

130 英航主张:首先,在适用《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c) 项时,一审法院认为与提高了销量的旅行社的交易及与未提高销量者的交易,属于该条文意义上“同等的交易”,这构成了法律错误。[因为]那些提高了英航机票销量的旅行社的地位,与未提高销量者并不等同。那些提高了机票销售额的旅行社对于航空公司来说是有助益的,因为它给航空公司带来更多乘客,使得航空公司得以支付其固定成本。因此,这样的旅行社应当获得奖励。

131 此外,一审法院未能按照《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c) 项的要求,调查旅行社是否在竞争上蒙受了不利,这也构成了法律错误。

132 委员会和维珍公司则都认为系争奖励方案对类似的事实[情况]予以区别对待,而没有给出任何客观理由。委员会特别主张,只要佣金费率的提高与英航的供应能力9的提升没有联系,使得在考察期间内提高了销售额的旅行社并不因此向英航提供了额外的服务,那么,不同旅行社向英航提供的代售服务就是等同的。委员会还补充道,法律并未规定应对本案中旅行社在竞争上蒙受的不利进行深入分析。维珍公司认为,退一步说,[即使作此分析,]这种不利也是十分明显的。

本院的裁决

133 《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c) 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任何差别待遇,包括对交易相对方采用异于与他方进行相同交易时的条件,从而使得交易相对方处于不利竞争地位(见判例 C–163/99 Portugal 诉委员会 [2001] ECR I–2613,第 46 段)。

134 本案中没有争议的[事实]是,英航根据是否达成了根据前一考察期间[绩效制定]的销售目标,对英国的不同旅行社采用了不同的佣金费率。

135 仍须调查的是:其一,一审法院根据不同旅行社提供[代售]服务的等同性得出结论称,系争奖励方案能够导致两家售出相同数量英航机票的旅行社被施以不同的佣金费率,从而属于差别待遇,这是否正确;其二,一审法院是否可以略过关于竞争上不利后果的裁决,这是否构成法律错误。

关于第五项上诉意见的第一部分,即[不同]旅行社所提供[代售]服务的等同性

136 在第五项上诉意见的第一部分,英航批评了一审法院的分析结论,即法院认为达到英航机票销售目标的旅行社和没有达到目标的旅行社[向英航提供的服务]是同等的。英航尤其指责了一审法院未能从航空公司角度考虑,那些达到销售目标或实现销售额增长的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对航空公司具有更大的经济价值。

137 关于后一点,即根据一审法院对本案中情况的评估,是否能从中推出[不同]旅行社对英航这类航空公司所提供[代售]服务的等同性,只需指出对事实或证据的评估纯属一审法院的职责;欧共体法院在上诉案中并无职责以自己对市场数据和竞争地位的评估替代一审法院的结论。因此,该主张不可采纳。

138 关于第二项主张,即在适用《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c) 项时,一审法院认为与一家提高了销量的旅行社的交易、及与一家未提高销量的旅行社的交易属于该条文意义上“同等的交易”,这构成了法律错误;应当注意,在被上诉判决的第 234 段,一审法院指出:对英国旅行社而言,达成英航机票销售目标不仅将使目标达成后售出的机票获付更高比例佣金,还将使旅行社在相关绩效考察期间内经手的所有英航机票都获得更多佣金。

139 一审法院由此进行逻辑推导得出,系争奖励方案导致售出英航机票数量完全相同的英国旅行社按照不同等级获得酬付,且这种等级取决于其是否达到根据前一考察期间[绩效制定]的销量增长目标。

140 因此,一审法院将旅行社提供的服务视为等同并无法律错误,因为它们在给定期间内的英航机票销售额在绝对数值上是处于同一水平的。故第二项主张无依据。

141 可见,第五项上诉意见的第一部分中,一部分属于不可采纳,一部分属于无依据。

关于第五项上诉意见的第二部分,即要求做出有关竞争上不利后果的裁决

142 在第五项上诉意见的第二部分,英航主张,要正确地适用《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c) 项,仅仅像一审法院在被上诉判决的第 238 段那样裁决是不充分的。该部分中,法院裁决旅行社相互竞争的能力“显然会受英航的绩效奖励方案内含的歧视性报酬条件影响”;[英航则认为]还必须存在证明竞争上不利后果的确凿证据。

143 [本院认为,]《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c) 项之所以要特别禁止差别待遇,其依据在于《条约》第 3 条第一款 (g) 项,即[共同体]内部市场上的竞争不应是不公平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商业行为不应导致其上游或下游市场,换言之即其供货方或客户[所处的市场],出现不公平竞争。这类企业的交易相对方不应在互相竞争时居于更加有利或不利的地位。

144 因此,要满足适用《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c) 项的条件,必须有裁决既表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行为属于差别待遇,又表明该行为易使竞争关系变得不公平,易言之,即危害该企业营业中部分合作者相较于其他合作者的竞争地位(关于该问题,参见 Suiker Unie 案,第 523 和 524 段)。

145 在这一点上,只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发现]具有支配地位企业的行为将导致其营业合作者的竞争变得不公平,这种对营业合作者的差别待遇就不可能不被认定为滥用。这种场合,无须额外举证证明其营业合作者的竞争地位各自受到何种实际的、可量化的损害。

146 在被上诉判决的第 237 和 238 段,一审法院裁决称,英国旅行社处于激烈的相互竞争中,且其竞争能力取决于两个因素,分别是“以合理成本提供符合旅客需求的航班座位的能力”,以及旅行社各自的财力资源。

147 此外,在被上诉判决调查系争奖励方案建立忠诚关系效果的部分,一审法院还裁决这种忠诚关系可能导致旅行社收入的显著变化。

148 根据上述事实情况,一审法院在根据《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c) 项调查系争奖励方案的环节中,可以不经任何更加细化的中间环节直接得出结论:英航酬金中的差别待遇条件影响了旅行社相互竞争的可能性。

149 所以,即便一审法院未验证(甚至是简要地验证)上述条件是否影响、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影响了其营业合作者的竞争地位,也不能因此指责其存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有权认定系争奖励方案导致了《欧共体条约》第 82 条第二款 (c) 项含义中的差别待遇。因此,第五项上诉意见的第二部分没有依据。

150 综上,第五项上诉意见应被全部驳回。

151 由于英航提出的用以支持其上诉的意见全部未被接受,该上诉应被驳回。

诉讼费用

152 根据《欧共体法院诉讼规则》第 122 条第五款的规定,上诉无依据的,应当由法院就诉讼费用问题作出决定。根据《规则》第 118 条,本次诉讼适用第 69 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胜诉方在诉讼请求中申请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法院应当判令由败诉方承担。由于委员会和维珍公司申请了由英航承担诉讼费用,且英航败诉,故应当判令由英航支付。

根据上述理由,本院(第三法庭)宣判如下:

  1. 驳回上诉;
  2. 判令英国航空公众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2007] All ER (D) 272 (Mar),(判决已被批准)


1 本案发生时,《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即《欧盟条约》)尚未生效,故原文中涉及欧共体/欧盟有关机构、立法等专有名词的,译文中仍保留“欧洲共同体”的旧称,后不一一说明。具体术语翻译情况见文末《术语表》。

2 译文中,方括号内的部分是根据中文语法结构补充的内容,后不一一说明。

3 指旅行社。

4 原文为“economic operator”,是欧洲立法中特有的概念,指在市场经营中提供商品、劳务或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译文据此将其翻译为“市场经营者”。

5 原文为“co-contractor”,直译为“共同缔约者”,译文根据上下文和中文习惯以“交易相对方”代替。

6 原文为“Advocate General”,是欧共体法院/欧盟法院常设职务,共十一人,其职责是考虑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交给法院的、提出新的法律问题的意见,并给出自己的中立意见,但不参与判决。此处直译。

7 即接近销售目标。

8 原文为“very noticeable effect at the margin”,直译为“边际处的作用十分明显”;为使含义清晰,并与“边际效应”这一术语区分,这里根据上下文对译文进行了扩展。后文中“marginal”等词做了类似处理。

9 原文为“productivity”,直译为“生产力”,此处根据上下文意译为“供应能力”。